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市建委关于天津市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背景
我国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即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且允许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具体到实践尤其是天津市地方,由于综合考虑实行工程总承包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工程建设能力与管理能力上不符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要求等因素,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长期未建立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配套管理制度,导致我市建筑工程如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将在招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等各个环节遭遇障碍。
2017年10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明确要改革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为我市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指明了方向。为落实住建部及我市市政府关于推行总承包模式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的现状,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通知》,明确工程总承包试点的主要形式、内容,为进一步改革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提供经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2. 《通知》的主要内容-以试点带动我市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
《通知》对于我市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仍采取以试点为主的谨慎态度,但同时也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开展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一,关于试点的谨慎态度主要体现在试点方式与试点范围。《通知》对试点采取项目库管理的方式,即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底的试点期间,建设单位需要向市建委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入库并在取得许可后方可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同时《通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及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作为优先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的项目。
其二,关于开展的具体规定方面。《通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为避免在工程总承包的基础上形成建筑工程各方勾结的问题,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作为项目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与前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为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确由总承包人实施,明确设计与施工总承包不得分包而仅能分包施工中的施工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
3. 《通知》的影响-打破我市此前对工程总承包的限制
工程总承包系我国始终大力推行的承包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而《通知》的发布落实将直接打破我市此前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限制,虽然采取项目库管理的方式仍有干预企业自主选择发包模式的问题,但已经是我市建筑行业的进步。同时,《通知》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如何具体落实如采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招标条件等的具体规定使我市工程总承包有据可依,可以有效避免企业自行探索中产生错误的问题。
综上,《通知》通过明确我市部分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要求、形式,为进一步改革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提供了经验,并将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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