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背景——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有不足之处
发改委的前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曾于2000年先后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我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事宜并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以下简称“三报一网”)作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通知》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公告发布活动不规范,对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等缺乏明确规范,发布媒介存在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二是招标信息获取渠道过少、不统一,给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带来困难;三是不利于行政监管,招标人有时会利用纸质媒介规避监管。针对以上问题,发改委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更加透明、便捷
第一,关于发布方式方面,由多头发布变更为统一发布从而规范发布活动,使招标发布程序更加便捷。在发布程序上,招标人仅需在一个发布媒介或交易平台提交一次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即可,不需要再多头重复提供;由最初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核验,以提高工作效率;所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全部交互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关于招标信息公开范围方面,坚持信息公开原则,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办法》将调整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活动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发布活动,并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执行。
第三,在招标信息发布平台方面,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趋势,强化信息开放共享,《办法》将发布平台由三报一网变更为统一的网络发布平台。国家层面不再指定“三报一网”作为发布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在监管方式方面,逐步强化监管,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一是引入社会监管。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向发布媒介提出意见;二是加强信用约束。信息集中通过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发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发布媒介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以便开展事后监管;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分别规定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介违法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3. 《办法》的影响——优化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办法》的发布响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等相关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办法》的发布,将改变原有的招标公告制度,使招标信息更加公开化,更加方便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查询并降低招标人信息发布的负担,真正做到了服务社会公众。
《办法》在将制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介由三报一网缩小为统一网络发布平台的同时,也将网络平台由国家建立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扩展至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改委已经就此发布了《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18年1月1日前将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报至发改委法规司。下一步各省级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如“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等将面临整合与信息对接的压力,但对于招标市场主体而言,获取与发布招标信息的平台整合将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并更好地发挥我国招投标制度在促进市场竞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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