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修订后的《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修订的背景-促进工程担保方面简政放权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修订至本次修订已经沿用了近十年,对我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着政府干预过多而企业自主权过少等历史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相继发布与落实,形成了减少与降低工程领域保证金、推行保函制度替代现金担保的制度。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 《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减少政府干预与增强企业自主权
相较于2008年1月23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建筑[2008]127号),新《办法》的简政放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担保主体方面,取消了企业担保而增加了保险公司担保,同时相应删除了企业担保的监管等规定。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事实上企业担保在既往的工程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监管困难、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等问题,本次《办法》的修订将企业担保取消,将有利于促进我市工程担保行业的专业化。
其二,在担保公司管理方面,《办法》将担保公司的登记条件调整地更加严格但减少对担保公司的营业限制。修订后的《办法》将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分对担保公司的管理方式由备案转变为登记,同时,对专业担保公司的登记条件进行了调整:(1)注册资本更严格:由5000万增加到1亿元;(2)取消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3)取消了必须与至少本市两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限制,改为取得银行授信即可;(4)增加了对营业范围包含工程担保及相关担保经营范围的要求。
其三,降低了担保的强制性要求。修订前的《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为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而修订后的《办法》则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作为提供工程支付担保的前提,同时降低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负担;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将工程担保的监管思路由限制最低额度变更限制最高额度,即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由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变更为不得高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同时取消了工程履约担保的最低限额;在担保余额方面,《办法》亦将原有的担保余额变更后需重新提交担保文件的制度变更为担保金额全部用于承担担保责任后方需重新提交担保文件。
其四,从政府监管角度而言,取消了保证责任承担需经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认定的制度。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保证人方需承担保证责任的制度,但同时却规定保函原件需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保管,质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先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的制度。
3. 《办法》修订的影响-切实发挥工程担保的作用并降低企业负担
《办法》修订前,我市要求以提供保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前置条件,发包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却需经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认可,导致在我市工程担保制度长期无法发挥降低工程履约与支付风险的作用。
本次《办法》的修订通过降低担保限额等方式,降低了发包人、承包人与保证人在提供保函用于合同备案时的负担,也通过取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认可作为承担保证责任前提的制度,实质上便利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函原件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保管的机关仍保留了行政机关随时加强监管的可能,作为降低工程风险行之有效的工程担保制度属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纯民事行为,应当进一步减少行政机关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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