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专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出台了资产管理监管文件。《通知》旨在对既定政策进行梳理和重申,强化对银信合作的管理,降低风险及杠杆。以下就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 《通知》发布的背景
2016年与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提出了“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银监会也就防范金融风险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将信贷资金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纳入专项治理工作,并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房地产融资占比过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纳入重点关注领域。
由于近年来银行监管日趋严格,大量商业银行存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其中银信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增长较快,由于银信通道业务模式下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即商业银行承担,导致大量商业银行通过银信通道业务规避监管而产生了风险隐患。故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2. 《通知》的主要内容-明确各方在银信类业务中的责任
由于银信通道业务存在仅将信托公司作为资产投资的通道、相应的决策及风险均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的问题,本次《通知》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与监管部门三方面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第一,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通知》对银信类业务提出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确实属于银信通道类业务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进行处理,如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等,而不应作为规避监管或资产虚假出表的渠道;同时针对银信类业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
第二,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质,杜绝将银信类业务作为商业银行规避监管通道的行为,同时信托产品也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第三,关于监管方面。《通知》明确了信托登记公司、各地银监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三方面监管主体的责任。即信托登记公司发挥一线监管功能,增强对信托产品的约束;各地银监局加强属地管理,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进行总体监管,并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3. 《通知》发布的意义-规范银信类业务并引导金融回归本源
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类业务,在形式上为商业银行委托信托公司投资,实质上系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投资规避银监会监管进行直接投资。《通知》的发布再一次体现了银监会“实质重于形式”与“穿透监管”的监管原则,《通知》的落地实施将为商业银行通过银信类业务或其他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敲响警钟。
《通知》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方向限制,体现了我国金融将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本质及国家产业升级政策的趋势。在商业银行收紧对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领域等行业贷款的同时,《通知》将银信类业务视同银行直接投资进行监管,将进一步减少房地产等行业的融资渠道,从而促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等我国鼓励发展的企业。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