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 作者:林飞,徐慧玲 | 发布时间: 2018-01-08 | 190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背景-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司法提出了新要求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相继通过召开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方式要求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更于2017年6月13日在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着重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而根据国务院测算,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个百分点。虽然我国2017年下半年对营商环境的重视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如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便利度5年间在全球排名上升了18位,但是我国当下营商环境的改善多通过政府主动作为,对于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而言,政府一旦违背自身的承诺将没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必然要求司法发挥自身解决纠纷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通知》。

2. 《通知》的主要内容-在审理、执行与政策制定多方面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通知主要从涉企案件审理、执行、政策制定三个层面对构建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指明了方向

其一,涉企案件审理方面——依法支持企业家的合法经济行为,依法支持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效力,依法支持企业进行融资。

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且企业涉及犯罪的,处理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从而划清经济犯罪与经营行为、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避免产生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更能避免因此影响企业经营与个人生活的问题。

2)妥善处理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后政府违约的纠纷。《通知》提出了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并分情况处理的原则,对于政府单方面违约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将依法支持企业的诉求;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返还当事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3)从审判方面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的经营困难问题。一方面解决融资成本问题,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另一方面则首次提出了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下一步劳动纠纷案件可能形成更加注重企业合法权益而非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趋势。

其二,涉企案件执行方面——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的同时建立信用恢复机制。

《通知》指出,一方面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形成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另一方面建立信用恢复机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其三,在涉企司法政策制定和法治宣传方面,注重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

《通知》指出,要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并加大对法治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 《通知》的影响

民营企业经济是我国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如今经济发展改革的重要节点,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利益,激发、维护企业家的创新、生产信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司法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审理、执行的案件都将对企业家如何从事经济活动起到价值导向与提供救济的作用。为此,《通知》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方面着力,为涉企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纠错提供了原则性的价值导向,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的发布实施也将影响企业家的经营思路。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依法重审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一案、被告人顾雏军(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一案及许荣华(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东)一案,三个案件分别对应着刑事案件影响企业经营、行政机关处理程序不公开、行政机关介入商事活动三类典型案件,三个案件的重审将对历史问题形成正本清源的作用。再如《通知》关于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的指导意见,实质上系承认了政府规划调整与政策变化可以作为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而仅仅认可当事人有权就此解除合同、返还原状并赔偿损失,因此在与政府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当更加关注政府违约情形下的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