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张士博,惠希芳 | 发布时间: 2018-01-08 | 1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2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下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1. 《暂行办法》发布的背景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我国建筑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建设信用体系,在逐步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至关重要,将在建筑业资质要求逐步减少以及大量取消的过程中,通过信用评价替代既往的资质评价,并将行政机关的监管模式由资质一次性审批变更为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持续监管。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并多次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2.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可知,建筑企业应着重关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用评价的影响”以及“信用评价的内容”这几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谁会进黑名单。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其二,信用评价的影响,可以分为优良主体的信用激励和不良主体的失信惩戒两种不同类型的影响。关于信用优良的主体,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直至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主体,将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此外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将受到限制,且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其三,信用评价重点内容是什么。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3.《暂行办法》的影响

《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表现为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暂行办法》所推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模式将有利于建设单位及时获取建筑业企业的各类信息,从而作为选取与评价工程承包方的依据,在大量建筑业企业资质已经取消的当下提供了可替代性的评价方法。

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今后应当由“重资质”转向“重信用”,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信用信息持续监管将随时可能导致已经取得的资质因为失信行为而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同等资质条件下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显然将具有优势。

对于整个建筑市场而言,《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构筑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信用评价替代资质评价,从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但下一步具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如何出台仍需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