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6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下发《市建委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现对《具体措施》解读如下:
1. 《具体措施》发布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外,民营企业家及其所经营的民营企业为国家及我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均存在着对于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差别对待的“隐形门槛”,在建筑业领域则表现为对民营企业开发与施工的范围存在限制、税费负担较重、行政事项办理过程复杂等。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我市也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了《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为落实前述文件关于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要求,市建委发布了《具体措施》。
2. 《具体措施》的主要内容
《具体措施》规定的十二项具体措施,可以归纳为行政管理、市场环境、社会氛围这三个方面。接下来,也以这三大方面对《具体措施》进行阐释:
其一,行政管理方面而言,《具体措施》主要提出了降低收费与简化行政程序两点要求。其中降低收费体现为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且《具体措施》做出了实现市级建设领域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的庄严承诺;简化行政程序方面则贯穿于开发建设的全过程,即在市场准入方面推进建筑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并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要件及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及暂定级开发规模提高到20万平方米,在房地产开发立项阶段则实行“一口受理,接审分离”的联合审批制度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则取消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招标的限制并放宽放宽专业担保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执法均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与确定执法人员及公开执法的方式,从而在建设行政机关主动与被动监管的各个方面均减轻企业负担。
其二,市场环境方面,主要集中于构建更加市场化但监管更加有效的市场环境。《具体措施》中提出了建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从而实现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此外《具体措施》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提出了全面放开市政交通、公用基础设施等投融资领域,但值得注意的是放开的范围为投融资而非直接参与,且列举的方式也系PPP、特许经营、股权合作、委托经营等间接参与方式,下一步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政交通、公用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及施工领域平等竞争仍需进一步落实。
其三,社会氛围方面,集中于形成鼓励、支持企业家发展的社会氛围。在《具体措施》中,不管是关于政府支持企业家参与城建科技创新,还是鼓励企业家创造优质品牌,或是加大企业家的培养力度都是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对企业家社会地位的尊重。政府的重视,民众的尊重,这些都是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社会氛围的必要条件。
3. 《具体措施》的意义
市建委发布的《具体措施》对于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中关于民间建筑实行直接发包、推进建设工程担保改革等方面的要求已经于近期通过我市《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予以落实,我市建筑业改革也确实取得了成效。
《具体措施》同样也表明了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家的监管态度,即取消市场准入限制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宽经营领域的同时引导正确的经营方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家的支持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系以企业家服务与促进我市的发展为前提。下一步我市民营企业家应当综合老驴自身的经营方式及方向,从而更好地为我市建筑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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