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 | 作者:赵国峰,张颖 | 发布时间: 2018-01-20 | 1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应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解冻的发展趋势并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衔接,规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

我国此前企业股权类融资的方式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均存在着门槛高、投资方向不可控等问题,无法完全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消息,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鼓励发展的防线,2017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就此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从多方面就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了规定。

2017年5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32号令”)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的各方参与主体的资格、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进一步规定,为各地方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了依据。

根据上述《通知》和132号令的规定及原则,为规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推动本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的各方参与主体的资格、私募证券发行与转让条件、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扶持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一,运营机构条件

相比132号令,《办法》对运营机构的要求更加细化,即除法人资格外还需符合相应相应主体设立时的资本金要求,并要求股东应为具有雄厚资本实力、较强社会影响力和丰富金融资源背景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同时将法人治理机构固化为具有符合《公司法》和《办法》的公司章程,对专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提出了要求、对营业场所则增加了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办法》将有《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或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内相关情形的人员禁入范围由运营机构负责人外扩大至高级管理人员。《办法》同时对运营机构需报我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及132号令均要求省级行政区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而《办法》并未指定一家运营机构,而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布运营机构名单,下一步我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机构尚存在不确定性,而我市此前已经存在的运营机构将面临竞争与整合的压力。

其二,合格投资者条件

132号令相比,《办法》规定由运营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合理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标准,不难得出我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将系同一主体。

其三,私募证券发行与转让条件

针对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转让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条件,以及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条件,仍按照132号令规定执行。而关于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证券发行、挂牌转让基本业务规则、操作细则、信息披露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均将由运营机构进行制定而并非通过《办法》直接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对于单一证券存在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的上限,属于非公开发行证券,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相关信息如仅向已经购买该证券的投资者披露,将直接投资者无法灵活转让证券,使区域性股权市场沦为一个结算机构而非一个交易市场,因此《办法》采取了向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投资者公示信息不属于公开方式的规定,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交易属性。

此外,《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推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不难得出在我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公开发行证券仍需推荐机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这三类传统证券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参与,而证券及发行主体是否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要求仍将通过由中介机构出具文件的方式进行审查。

《办法》同时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将参照使用《办法》,实质上已经突破了《通知》与132号令关于证券发行范围的规定,下一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可能成为我市股权交易市场的特色。

其四,监管

《办法》明确,由我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市金融局作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部门,市金融局与天津证监局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运营机构则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其五,政策扶持

《办法》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上,即鼓励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而各类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府资金也将与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钩,并支持我市运营机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从而将为我市企业通过新三板获取融资提供便利。

3. 《办法》的影响-进一步支持本市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本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业界成为主板、创业板与新三板之外的“四板”市场,其对于证券的要求相对较低但对于投资者要求相对较高,实际上可以促进掌握大额资金的投资者与中小微企业进行对接。

《办法》以《通知》和132号令的规定及原则为依据制定,从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的各方参与主体的资格、私募证券发行与转让条件、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本市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及监管制度,为推动本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本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本市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有积极作用。

《办法》的相关规定仍有待于与国家规定的进一步衔接,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具体交易规则仍需待运营机构确定后逐一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