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张婷婷,杨金 | 发布时间: 2018-01-22 | 7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2月4日生效,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背景-推动政府投资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在2017年底举行的部分省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两次座谈会上均表示,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投资领域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的重点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投资管理工作的重心已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只有很好地去适应这种改变,才能真正做好投资管理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继发布,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逐年缩小,如何解决投资项目备案制及负面清单制改革下事先核准范围逐步缩小及备案后如何管理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旨在推动政府投资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执法体系。

2. 《办法》的主要内容-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共36条,分为6章,包括:总则、对核准项目的监管、对备案项目的监管、监管程序和方式、法律责任、附则。《办法》主要内容为:

其一,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后续事宜的监管。《条例》和《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事宜进行了规定,投资项目要按照分类范围进行核准或备案,《办法》进一步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后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制。备案、核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已备案、核准的项目进行监管,不仅仅要对核准、备案时登记的事项进行核实,而且还要对新录入的信息进行监督。其中核准类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如实、及时报告及变更相关信息,是否延期开工,是否按照核准信息进行建设等;而备案类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实行核准、备案的项目,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等。

其二,监管方式为:分级监管、在线监测、现场核查、联合惩戒。企业投资项目事后监管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分级分类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分类监管即: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分级监管即: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在线监测。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三是现场核查。监管部门应制定现场核查计划。核准项目开工后,监管部门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备案项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式进行现场核查;四是联合惩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其三,畅通处理渠道,强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企业不仅将会被处以罚款、警告、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其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还可能被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办法》还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3. 《办法》的影响-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办法》发布的背景是推动政府投资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但《办法》的发布并不会取消企业投资项目事前审批程序,《办法》的发布将会使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管,从企业投资项目的事前审批阶段延伸到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阶段,政府部门将全面介入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将不再仅作为项目办理后续行政手续的必要条件,不再是同意核准或进行备案后即不再进行监管,即不再仅依靠国土、建设、工商等后续行政事项的办理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将自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一次性监管转向长期、动态的监管,从而提高监管的作用。

《办法》的发布及实施实质上填补了我国企业投资项目事先监管逐渐放开而事中事后监管不足的空白,此后企业对于所投资项目应当转换思路,不再仅以取得项目核准和备案证明为目的,而要切实按照立项时报送的信息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