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1. 《实施意见》发布的背景-进一步营造本市区域内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近年来,改善营商环境成为国家及本市的重点工作之一,中央及本市分别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等纲领性文件。而由于司法审判系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对企业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也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方面,提出各项举措,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精神及指导原则,在本市区域内更好的发挥法院在营造企业家良好法治环境的审判职能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意见》。
2.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在审理、执行等多方面进一步细化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措施
相比最高院发布的《通知》,《实施意见》提出如下举措:
其一,在刑事审判领域,《实施意见》除再次明确了《通知》提出的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原则并将民企参与国企混改作为该原则贯彻的新领域外,更提出了依法惩处涉营商环境刑事犯罪,如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领域黑恶势力团伙的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等犯罪,以及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
其二,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实施意见》着眼于公司、融资、劳动争议与涉外商事四类案件。其中在公司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坚持司法有限介入的原则以确保公司自治;在融资类案件中则通过审慎认定相关合同无效的方式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为原则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涉外商事案件中通过依法管辖及涉外仲裁审查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三,在行政案件审判领域,《实施意见》在《通知》关于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严格把握公益目的的方式依法审查征收、征用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
其四,在执行方面,《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企业债权实现的方式,即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股权、理财产品等更广范围财产信息的查控。
其四,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推进诉讼服务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拓展微信、手机app诉讼服务新途径,充分利用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庭审、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
3. 《实施意见》的影响-为本市区域内司法审判过程中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营造企业创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企业家的利益保护固然需要依靠行政机关通过简政放权等方式改善营商环境,但仅依靠行政机关维护合法权益不免因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使企业家存在政策变更的疑虑。由于司法审判系纠纷的终局解决方式,通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依法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方可从根本上打消企业家的疑虑。
《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通知》基础上提出了更接地气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把握司法审判对改善营商环境的力度与尺度,从而进一步营造本市区域内企业创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为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法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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