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吴棋棋,厉永刚 | 发布时间: 2018-05-30 | 1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5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中小企业及个人自身资信及可用于提供担保的资产状况均难以满足获取大额正规融资的条件,故中小企业及个人为解决自身融资困难的问题,转而寻求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必要的资金,民间借贷市场因此长期存在并发展迅速。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先后确认了公民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进一步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然而民间借贷由于相关主体均非正规金融机构,导致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比如:“校园贷”、“裸贷”等民间借贷问题近几年频发,在校学生面对高额利息无法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照为由逼迫学生还款,惨剧频发;还有“于欢案”,暴力催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

2. 通知》的主要内容-规范民间借贷与提升金融服务双管齐下

其一,《通知》主要从民间借贷行业准入、资金来源与经营行为三个方面提出了整改方向在行业准入方面,《通知》重申了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该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符合,即肯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系以相互为生产经营所需为前提,而非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义务在资金来源方面,通知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并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在经营行为方面,《通知》则明确禁止了非法催收、高利转贷、向在校学生放贷、无指定用途放贷、变相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组织民间借贷等行为

,《通知要求通过提升金融服务根治民间借贷的乱象。《通知要求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并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从而减少民间借贷的需求,从根本上断绝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社会基础。

3.通知》的影响-在规范民间借贷的同时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根源在于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长期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催生了民间借贷这个不受监管的融资市场,《通知》一方面通过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来防止暴力催收等乱象,另一方面则着重于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这一本源问题。

《通知》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金融机构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从而在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民间借贷收益远高于监管风险的问题,从而引导实体经济获取正规融资并逼迫民间借贷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