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1. 《指导意见》的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行为
近年来,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但由于企业实力、专业的差异化以及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企业扩张等原因,造成了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为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立足于当前金融行业监管实践,制定了《指导意见》。
2.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行为,防范风险
《指导意见》主要规范从非金融企业自身的投资条件、市场准入条件和资本来源等多方面把关,规范其投资金融机构的行为,具体如下:
其一,明确金融机构股东的资质要求。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也即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投资人。《指导意见》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了严格限制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原则并要求企业履行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或申请核准的义务,强化股东资质要求。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由于存在大量各地方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形,因此是否只要属于国有企业即需在投资金融机构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其二,规范投资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强化资本监管。《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禁止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在此前的金融监管中,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等均不适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而仍要求实缴出资方可设立,而本次《指导意见》则将自有资金投资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从而统一了监管标准。
其三,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隔离。《指导意见》明确从简化股权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止滥用控制权等方面要求金融机构与其非金融企业投资者之间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防范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递。
其四,“新老划断”式监管。《指导意见》明确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修改相应的监管规定,且在《指导意见》实施后的投资经营行为均应当适用《指导意见》。此外,《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治理结构等作为监管重点,会同多个部门协作配合,通过运用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
3. 《指导意见》的意义-促进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共同和谐发展
《指导意见》的发布,并非单纯限制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而是针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方的特性加强监管,从而避免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风险传递。
《指导意见》的公布实施,将有利于金融行业脱虚向实。对于仅将金融机构作为工具的非金融企业投资方行为,《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不受不当干预。金融机构具有提供融资与促进经济发展作用,因此金融机构与其投资方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保持金融机构独立性的基础上厘清,即投资方享有分取金融机构收益与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而金融机构则具有独立经营兼顾股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从而促进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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