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王娟 | 发布时间: 2014-04-30 | 2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便利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规范大陆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行为,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境外投资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14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公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相较2004年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有三大变化: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针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发改委的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高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三、明确责任、强化核准和备案的效力、加强监管。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境内(包括港澳)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也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两种管理方式:

《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包括核准和备案。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经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除上述需核准之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需向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核准和备案程序的简化和时限

对于需要核准的项目需要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办法》明确了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也均进行了规定,发改委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在此期间不能完成的经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上位法的规定,《办法》也规定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况下,发改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的义务。

《办法》明确了发改委核准和备案项目的条件,包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

四、核准和备案文件的效力

《办法》除了增加规定发改委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条款,还规定了投资主体需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完核准和备案,方能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要求,明确了核准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且将取得核准和备案通知书作为对外签署的文件最终生效的条件。这一规定使得本《办法》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加强化了发改委核准和备案管理行为的效力,从而加强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境外投资的良好环境,符合现代行政管理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要求,调控和监管同步到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