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日前,天津市建设交通委颁发了《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在规范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的阶段验收也进行了完善,强化了工程的阶段验收。
一、阶段验收
1.工程阶段验收的主要节点:
(1)地基完工阶段验收: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2)基础完工阶段验收: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3)主体结构验收: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完工阶段验收。
2. 工程阶段验收的后果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 工程阶段验收的程序
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的主要条件
关于竣工验收的条件,本《办法》在住建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
2.竣工验收的监督
(1)事前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事后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