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解读
来源: | 作者:赵国峰,张颖 | 发布时间: 2018-08-01 | 1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7月17日,天津市规划局印发了修订后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修订的背景-城市建设进程步伐的不断加快

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的推进,我市城建档案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城建档案作为政府保存的文件,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此城建档案成为了大量诉讼案件及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为应对我市城建档案不断增加的情况,并适应当下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放心,我市规划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2.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便利城建档案的查询

《办法》主要从城建档案的公开范围、查询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其一,《办法》将地铁相关的城建档案自不向社会公开的范围,扩大了我市城建档案的公开范围。

其二,《办法》删除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城建档案需经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绍的相关规定,从而将档案查询的主体仅分为外国与国内两种,其中港、澳、台同胞将适用境内个人查询档案的规定,从而便利港、澳、台同胞查询我市城建档案。

其三,《办法》增加了阅览电子档案的查询方式并将其作为基础查询方式,从而保护档案原件。

其四,《办法》删除了城建档案复制件在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时需注明利用用途的规定,从而便利查询主体使用城建档案。

其五,《办法》删除了利用本单位、本人寄存、捐赠的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提供的规定,此类档案此后如需利用可能需缴纳费用。

3. 《办法》修订的意义-提高城建档案利用的效率

《办法》主要围绕着如何便利城建档案查询而进行修订,其中电子档案的查询方式将有利于多个主体同时查询一份城建档案并保护档案原件。

但美中不足的是,《办法》仍将个人查询城建档案限制在其所有或设计诉讼的范围,未完全实现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的目标。此外,对委托律师或他人查询档案的情形,仍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实际上将导致委托人可能仍需前往现场进行查询,如委托人已经处于诉讼并持有立案通知,对受托方查询城建档案的材料应当适当降低委托人主体身份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