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 | 作者:张士博 张颖 | 发布时间: 2018-08-29 | 1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进行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促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需要

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及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发布之后,本《意见》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了与新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效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转变。该《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难以分离,由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模式僵化等问题,同时也加强了改革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越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进一步实现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行的目标。

2. 《意见》的主要内容-全方位部署实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目标

《意见》针对本次试点改革,主要包括功能定位、组建方式、授权机制、治理结构、运行模式、监督和约束机制几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其一,《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此类公司的定位具体为,以资本为纽带、以资本为基础,按照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要求,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

其二,《意见》提供了改组和新设两种组建方式。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具体定位和发展需要,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

其三,《意见》提出了两种授权模式,一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模式,二是政府直接授权模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者政府作为授权主体,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政府和监管机构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其四,《意见》明确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通过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三方面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党管大局、董事会管方向、经理层管运营的公司治理格局。

其五,《意见》从组织架构、履行职权、选人用人机制、财务监管、收益管理、考核机制的角度,全面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运行模式,以期实现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的目标。

其六,《意见》同时还提出了相应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包括完善监督体系和实施绩效评价两种方式。通过整合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以及建立公司内部常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越位,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3. 《意见》的意义-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对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构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管资本的方式管理企业,有利于企业市场化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提升效益和效率。二是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有利于国有资本更多地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三是更加有利于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明晰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企业这四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