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对《通知》做如下解读:
1.《通知》下发的背景——非法侵占财务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扰乱金融市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民间借贷丰富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是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些违法分子抓住法律的漏洞,以诉讼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为了打击诸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做出了指引。
2.《通知》下发的主要内容——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通知》主要从大力度审查事实和证据、甄别案件类型、坚守利率红线、建立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四个方面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规范。
其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通知》要求,要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查明事实真相。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其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性。对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不同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分别及时依法采取不同的措施。在审理过程中方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违法犯罪的证据已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按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其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了利率红线,《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对于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予以甄别,并且不予支持。遏制以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创新”为名行实为高利贷的违法行为,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其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3.《通知》意义——理清“套路贷”民刑交叉界限,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
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让被害人(当事人)出示虚高债务的证据,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通知》的下发对于涉民间借贷新类型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维护金融借贷市场的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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