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 作者:王海彦 张士博 | 发布时间: 2019-03-29 | 2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3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打造高标准建设营商环境,制定土地兼容性标准

2019年2月25日,天津市商务局起草了《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打造高标准的建设营商环境,制定土地兼容性标准,在符合地区功能导向前提下,地块内除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外,可兼容15%其他使用性质建筑,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标上海”工作要求,原市规划局会同原市国土房管局开展用地兼容性研究,形成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暂行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明确土地兼容情形及标准

其一,《通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我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外区域的控规及其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适用于《通知》,包含新建、在建和建成改造项目。

其二,《通知》列明兼容情形和内容,提出兼容用地概念,指控规中单一性质的地块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对兼容的原则和前提进行了明确,提出了七大类用地的可兼容内容,其中对于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的,社区公益性设施的范围由属地政府研究确定。在规划许可管理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菜市场、加油加气站、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用地性质可控制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大类,将业态选择权交归市场,更好的激发市场主导权。

兼容用地按照单一性质用地性质即主要用地性质进行地价评估确认。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内容已涉及兼容内容的,不再变更规划条件和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已办理过规划审批的在建项目变更,或者具有专有土地的现状建筑改造的,对于符合兼容性规定要求且其他城乡规划管理内容不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变更。

,《通知》鼓励兼容。为更好的鼓励市场积极性,增加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提出了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的,相关建设内容由属地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公益性后,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其四,《通知》明确了变更兼容规划的程序。新建、在建项目规划指标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依建设单位申请确定,改造项目规划指标在规划条件中依建设单位申请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涉及公共停车泊位的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为了更好的提升城市活力,落实窄路密网要求,提出了不大于4公顷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所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划指标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依建设单位申请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其五,《通知》指出因用地兼容而建设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属地区政府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后续监督及管理。

3.《通知》发布的意义--灵活土地规划管理,满足市场需求

《通知》鼓励土地兼容,并列明了土地兼容的情形,在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在同一建设用地上并存多种性质建筑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因土地使用性质局限而导致的用地矛盾,同时也给土地规划管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可依据土地使用性质及实际建设需求,弹性、灵活的规划、设计适建设施,使其更符合市场需求,从而带动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