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众筹监管规则》之解读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13年10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众筹和其他类似行为的监管规则》(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and similar activities),CP13/13),详细说明了FCA对经营网络众筹平台的公司或进行其他类似行为公司的监管的方法,为规范网络众筹行为提供了若干监管的建议。规则发布之后,共得到98条反馈意见。2014年3月6日,FCA又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PS14/4)(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针对这98条反馈意见进行回应,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众筹监管规则》的制定背景和宗旨
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Alternative Finance),2013年1-11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规模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占到了79%,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FCA两次发布监管规则,充分肯定了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方式,为公司融资提供了除银行、风险投资之外的更多选择。FCA的基本态度是:投资类众筹平台应该拥有比现在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但是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并承受其中的风险;寻找合适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法,并不会制造更多的限制条件或障碍阻止众筹平台进入这一领域。
二、《众筹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
《众筹监管规则》认为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loan)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对于捐赠类众筹(Donation-based crowdfunding)、预付或产品类众筹(Pre-payment or rewards-based crowdfunding)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需FCA授权。
(一)P2P网络借贷型众筹
1.最低资本要求
《众筹监管规则》规定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孰高法确定最低资本。静态最低资本在2017年4月1日前为2万英镑,在2017年4月1日后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是指P2P网络借贷企业要根据平台借贷资产总规模的情况,采取差额累计制,达到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平台规模 |
资本金比例 |
0~5000万英镑 |
0.20% |
5000万英镑~2.5亿英镑 |
0.15% |
2.5亿英镑~5亿英镑 |
0.1% |
5亿英镑以上 |
0.05% |
(a. 0.2% of the first £50 million of total value of loaned funds outstanding; b. 0.15% of the next £200m of total value of loaned funds outstanding; c. 0.1% of the next £250m of total value of loaned funds outstanding; and d. 0.05% of any remaining balance of total value of loaned funds outstanding above £500m.)
2.客户资金
网络借贷平台如果破产,应当继续对已存续的借贷合同继续管理,对贷款管理作出合理安排。
3.争议解决及补偿
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冷静期,14天内可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众筹公司取得由FCA授权,但投资者并不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4.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平台必须100%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从事的业务,在与存款利率做对比说明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在平台上任何投资建议被视为金融销售行为,需要同时遵守金融销售的相关规定。
5.报告
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FCA报告相关审慎数据,客户资金情况,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等。
(二)投资型众筹
1.投资者限制
投资者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或者是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
2.投资额度限制
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人),其投资额不对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10%,成熟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3.投资咨询要求
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提供简单的说明,但是如果说明构成投资建议,如星级评价,每周最佳投资等,则需要再向FCA申请投资咨询机构的授权。
三、《众筹监管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现状
P2P网络贷款型众筹和融资型众筹在我国已经起步,成为我国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中,P2P平台数量众多,保守估计已经超过500家。虽然众筹模式作为一种新兴起的金融业态正逐步进入监管视野,但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监管缺失,P2P平台出现了很多诈骗、破产的案例。因此,我国P2P网络贷款亟待信用体系建设和相应的监管政策。
5月6日,证监会在上海就正在拟定中的众筹管理办法再度征求业内人士意见。对众筹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暂定不超过2.5万元,设定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次,融资总额规定在500-1000万之间,暂定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会上还提出众筹不能进行混业经营,实物众筹要与股权众筹分开。众筹对象需为特定,得是平台内的注册会员,但具体界定的信息也尚未能明确。众筹平台不得插手项目资金,资金需由银行托管;支持线上和线下结合经营,但资金划付倾向于在线上完成。
此外,对于众筹项目投资人能否转让、如何退出,以及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程度,从目前征求的意见来看,还没能统一下来,只暂定投资人的投资锁定期限为1年。
(二)英国P2P网络贷款和众筹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根据英国先后发布的P2P网络贷款和众筹监管规则,我国在即将出台的众筹监管办法中可作如下借鉴:
1.设立注册制度
英国无论是P2P网络借贷或股权众筹均由FCA负责监管,但是投资者在众筹企业的投资并不纳入到金融服务补偿计划范畴内,意味着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自负。在我国由于尚未设立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有政府的隐性担保,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一旦经审批的金融企业发生危机,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政府予以兜底补偿。
因此,为避免因为政府背书引发道德风险,不建议对P2P和众筹企业设立行政许可;同时,又需要对P2P和众筹行业设定一定的准入标准,避免现在鱼龙混杂的情况。
因此建议参考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银行间市场发债,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设立P2P和众筹行业自律注册制度,明确注册应达到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员、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引导行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奠定行业管理的基础。
2.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建议参考FCA的规定,要求P2P和众筹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通俗易懂,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无重大遗漏。
3.引入合格投资人概念
在股权众筹方面,因企业孵化成功率较低,可以参考FCA的规定,要求必须达到一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方可进行投资。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企业天使汇、原始汇等机构均对投资人有极高的要求,例如,原始汇要求投资人需要达到年收入5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可以考虑对投资人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有风险防范能力的投资人可以进行P2P网络借贷投资。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支持新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发展。
建立交易信息库,建立统一的安全认证中心,众筹机构要严格隔离自有和投资者资金。此外,还需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力争通过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解决P2P网络借贷和众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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