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 | 作者:王海彦 徐慧玲 | 发布时间: 2019-06-27 | 205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制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该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2018年底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9年3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19〕5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家居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进一步细化明确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用地政策,自然资源部起草《意见》。

2. 《意见》的主要内容

其一明确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明确了养老用地的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首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不可分割销售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其次,明确规划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或兼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途土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另外,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用地,其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其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其二明确要统筹完善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城镇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部分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养老用地的规划标准有针对性的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原则和标准,满足不同地区发展的需要。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努力实现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其三明确要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第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第二,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第三,明确公办、民办、境外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均可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第四,明确可按照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的顺序和短年期优先的原则受理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并鼓励存量房屋、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相应政策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其四强调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首先,要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对详细规划修改、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管理等作出规定。其次,要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调监管机制,应当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

3. 《意见》出台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