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张士博 郑文 | 发布时间: 2019-06-27 | 270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5月27日,天津市人大官方网站公布了《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对《草案》解读如下:

1.《草案》发布的背景--天津市营商环境仍需优化,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待提升

近年来,国家发布一系列文件,强调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为响应中央的号召,天津委、市政府2017年1月印发了《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的意见〉》【津党发〔2017〕7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人才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做好规划服务保障。随后,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民营经济19条”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天津市营商环境也得到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审批困难、办事流程复杂等现实问题,基于此种情况,天津市人大起草了《草案》。

2.《草案》的主要内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流程,降低成本

其一,《草案》简化了办事审批流程,明确了审批时间。通过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以数据共享为核心建设政务一网通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全流程在线整体联动,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要素标准化做到全市一个办事标准;取消、下放、合并政务服务事项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依据的各类证照、证件等文件;实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简化企业开办、不动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流程,保障企业的自由迁移权设置智能自助终端,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人不能提交全部材料时,允许向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书面承诺,行政审批机关据此作出审批决定

其二,《草案》提出了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保障市场公平的一系列举措。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各类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税务机关应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降低总纳税和社会缴纳费率占利润总额比例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不得征收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收取未经批准的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诚实守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草案》明确了法治保障措施草案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制定政策文件应听取相关协会或商会的意见;规范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新创业成果,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也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持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草案》推进“无黑”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深入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大力培育企业家队伍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文化活动根据行政区划、城乡发展、人口居住状况等因素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托幼机构,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配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改善市民居住环境,逐步推动产业、教育、医疗等向国际化水平发展。

其五,《草案》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政府加强诚信建设,严格履行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为社会作出诚信表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实施信用监管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对本市营商环境进行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3.《草案》发布的意义--激发企业发展力和城市吸引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

《草案》不仅深入落实了“放管服”的改革精神,而且内容涵盖了“天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19条”等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其中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等改革举措实施不仅能够减轻政府部门的审批压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而且能够调动经济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激发市场活力。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降低市场主体用工成本、物流成本实施信用监管能够有效遏制市场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激发企业创新、创优动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