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的解读
来源: | 作者:赵国峰 纪红旗 | 发布时间: 2019-07-29 | 897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73日,最高人员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了讲话(以下简称 “《讲话》”),提出了一些法律工作实务中的工作重点,对包括民法总则适用、合同效力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清算、股权让与担保等一系列民商事审判实务工作中的热点和争议问题发表了意见,对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现对《讲话》解读如下:

1.《讲话》背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但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问题仍有争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审判质效有了新提高,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新进展,要继续坚持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六项原则“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为了做好民商事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并在民商事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本次《讲话》就目前的部分热点和争议问题发表了意见。

2.《讲话》的主要内容-对包括民法总则适用、合同效力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清算、股权让与担保等问题发表了指导意见,确立同案同判的原则

其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坚持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要求,民商事审判工作当然也无任何例外的余地。同时,保障、维护、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民商事审判重要的职责使命,不仅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主动作为敢作敢当,更要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与服务局部利益的关系。最后,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商事审判必须要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民商事法官必须要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

其二,辩证理解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及其与行政监管的关系、注重民商事审判中的利益平衡,统一裁判尺度,同案同判。一方面,在辩证理解契约自由原则与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辩证处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坚持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原则,均衡保护协调好投资人、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树立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的思维和穿透式审判的思维。任何一个判决,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都具有确立普遍性规则的意义。

其三,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对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合同法,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合同法将不再适用;目前,当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可变更合同不再适用;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虚伪意思表示中的隐藏行为所代替;三是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民法总则将范围扩大至第三人,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四是民法总则仅保留了显失公平制度,删除了乘人之危制度。对于公司法,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已有规定,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溯及力问题,根据“有利追溯”原则,例外情况下允许新法具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制度。

其四,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判断问题。关于未生效合同,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第二,若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合同对报批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报批义务的约定以及专门针对报批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独立生效等。关于可撤销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才归于无效,在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权只能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提出诉讼(包括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行使,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撤销合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要区别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合同主要是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故无权处分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而无权代理行为除构成表见代理外,原则上属于效力待定。关于合同无效,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应予返还的财产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相互返还事宜作出裁判。

其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明确了相对人审查义务,并强调了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权代表合同,未经公司追认的,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存在以下四种例外情况,即便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该担保有效:一是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三是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四是为他人(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其六,关于公司清算责任问题。要准确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件。所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指的是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不能忽略因果关系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灭失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应判令其承担责任。此外,明确要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的第16日起开始起算。

其七,关于金钱之债的裁判思路问题。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要综合认定某一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依法认定以高息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在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标准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八,关于股权让与担保问题。首先鉴于股权让与担保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其次,股权让与担保权利人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效力。最后,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就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要根据真实意思认定股权让与担保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是有担保的债权,而非股权。

其九,关于案外人救济制度问题。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明确其功能、提出主体与程序的衔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提出主体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都是生效裁判文书,均以否定生效裁判为诉讼目的,提出主体无明确限制。

其十,关于刑民交叉。鉴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程序和职能,分开审理是原则。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可从行为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3.《讲话》出台的意义-统一民商事审判中热点问题的裁判思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此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上的《讲话》将统一裁判尺度作为主要主题,并提出了十个突出的重点问题明确了统一尺度的裁判原则。在实践中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和提高民商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养和审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