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解读
来源: | 作者:田秀英 赵准 | 发布时间: 2019-07-29 | 336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分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解读如下:

1. 《方案》出台的背景-市场主体退出障碍较多,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但就目前市场主体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着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较高等一系列问题这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基于当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9年6月22日联合印发了《方案》,方案》提出构建了法治化、常态化、科学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体系完善各类退出方式的制度建设任务以及相关的权益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

2. 《方案》的主要内容-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方案》针对当前市场退出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市场主体退出作出了全面的制度性安排,主要从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现行破产制度、规范特殊类型企业退出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制。

其一《方案》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方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对于特定领域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退出明确退出的触发条件和补偿机制。另外,为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序,考虑增加企业简易注销程序。

其二《方案》善企业清算破产法律制度。降低破产程序启动门槛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完善恶意逃废债有关人员责任制度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明确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和法律依据,建立吸收具备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机制,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此外,国家发改委表示,将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其三《方案》规范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方案》明确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防止形成“僵尸企业”。同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进一步细化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清算及破产制度,建立成本分析制度,审慎评估因公共利益而要求经营者退出特定生产或业务领域的必要性,尽量避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其四《方案》要求健全市场主体退出预警机制关联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建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以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预警机制同时,建立社会公众财务风险管理及理财能力教育培训机制,建立自然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积极吸纳各领域金融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及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有资产价值发现和监督机制、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优化国有资产退出审批机制和程序,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方案》要求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推动实现企业信用重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相关财政税收政策,优化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政策环境、探索研究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健全社会公示和监督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主动注销和强制退出的公告、异议等制度;对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算的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方案》发布的意义-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

《方案》明确了建立全面覆盖各类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体系的目标,提出了优化退出方式、完善退出程序、提高退出效率的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具体举措,以及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更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