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通知》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冀笑琰 褚鹏程 | 发布时间: 2019-08-28 | 5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进行了一系列新的规定,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出台背景和目的-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2018年,中央出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聚集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进一步贯彻有关文件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落到实处,财政部出台了《通知》。

2. 《通知》的主要内容-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其一,《通知》明确了十种妨碍公平竞争的具体情形财政部要求对存在相关情形的有关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不平等条款的;设置入库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的;要求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条件的;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的;对于强制要求或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首先,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均作出简化程序的规定其次,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对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的,对于实现电子化采购和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均作出细化要求再次,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交保证金的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同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最后,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

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推进采购意向公开。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通知》出台的意义-有利于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实施后,将会对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产生积极影响,各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将会根据《通知》的精神,严格监管各自辖区,对辖区内不符合规定的的条文和做法进行规范和矫正。同时,供应商也可在掌握文件内容的前提下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