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史然 余文华 | 发布时间: 2019-08-28 | 7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范围、期限、使用后复垦措施和审批监管责任。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起草背景-临时用地管理存在范围不明晰、审批效率不高、监管不完善等问题

当前,在我国临时用地使用的操作实践中,面临着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期限等认识和把握不一致;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不统一,权责不对等,与相关审批事项衔接不够;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不到位,未按时归还;临时用地批后的监管措施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自然资源部起草了《通知》,以便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2. 通知》的主要内容-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期限,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用地监管以及用地恢复等工作

其一,《通知》界定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通知》以“可恢复”为界定标准列明了临时用地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或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察期间用于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察作业及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使用的土地。《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时间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其二,《通知》规范了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明确了审批后的监管责任。《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部门通过签署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方式,对临时用地类型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方式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使用临时用地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作为临时用地审批的要件材料之一。批准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用地审批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可同步申请办理,缩短办理时间。《通知》强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

其三,《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对于使用农用地的应恢复原种植条件或植被条件;使用未利用土地的恢复原地貌。对于使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的,使用人应在批准期限内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土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将纳入当地政府建立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处理。

3. 《通知》起草的意义-有利于改善临时用地的使用现状,有利于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临时用地的范围、期限、复垦措施和审批监管责任等问题,有利于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治理当今临时土地使用乱象,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