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5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起草的背景--职能部门调整,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管理有待完善
2007年3月28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下称“市国土局”)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对住宅房屋转让、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转让、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转让等事宜进行了统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国土局亦在不断完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制度,调整形成了《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用〔2013〕18号】(下称“《原办法》”)。由于天津市国土局被市规划局取代,且《原办法》已于2018年2月20日废止,故天津市规划局起草了《办法》,现征求公众意见。
2. 《办法》的主要内容--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变更主管职能部门、明确土地出让金支付比例、变更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条件
其一,《办法》将“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改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且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相较于《原办法》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办法》适用范围更广。
其二,因市国土局被市规划局取代,《办法》将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的管理与监督的主管部门由市国土局变更为市规划局,并将各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交由辖区内市规划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不再按照房屋位置而分别交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手续。
其三,《办法》明确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或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比例为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30%,对《原办法》所规定的“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进行了明确与细化。且《办法》将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出让金的取费标准由“按评估确认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改为“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消除地域“歧视”,方便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
其四,《办法》放宽了申请转移登记时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的规定,仅要求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且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申请人在申请转移登记时,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其五,《办法》规定当事人需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出具《联系单》,明确拟将相关不动产登记至当事人名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以及《联系单》为当事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
3. 《办法》发布的意义--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管理,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办法》针对政府部门进行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出了顺应房地产行业市场形势变化的调整,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对职能部门及权限的调整不仅加强了市规划局对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的统一、规范管理,也简化了不动产所有权人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土地出让金补缴相关手续。《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强有力的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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