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刘畅 张士博 | 发布时间: 2019-09-28 | 9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作如下解读:

1. 《土地管理法》修订背景--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需要

《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维护土地使用秩序、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现存的部分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土地管理法》本次的修正,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宅基地使用制度等做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

2.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放宽集体农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限制,完善土地规划及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一,放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限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等相关内容,放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限制,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无需再经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的同意及乡镇政府的批准,仅需与发包人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即可。同时,针对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发包人无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平衡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合同为基础的平等地位。在放宽承包主体限制的同时,依然坚持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土地承包模式。

其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解除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主体的限制,删除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本次修订改变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仍然设置了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程序性规定,防止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出让限制后导致农村土地市场迅速“升温”,从而出现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土地权益的情形,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权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应该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等情况。通过出让等方式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且通过出让等方式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其三建立国有土地空间规划体系,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次修订明确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对于已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将原来的“基本农田”全部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规定除涉及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外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增加了政府征收前的调查评估程序,完善相应的土地征收听证程序明确补偿的基本原则与补偿、安置费组成,规定征收土地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完善了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于不能保证一户一宅基地的地区,可采取措施按照省级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意义--促进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同时保障土地权利人利益

本次修订改变了集体农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规则,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对于土地规划体系的建立、宅基地管理及基本农田的保护都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本次修订顺应了土地市场的发展趋势,在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模式的同时也保障了基本农田不受破坏以及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