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典商事诉讼研究:一般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关联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赔偿?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余文华 史然 | 发布时间: 2020-09-21 | 18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周某2007年至20107月期间担任A公司营销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采购和销售工作。2008年周某与高某结婚,随后高某与周某之表弟发起设立了B公司,在周某主管业务范围之内,B公司违约拖欠A公司596万余元。

司法观点

周某虽然并没有明确担任A公司高管的职务,但在周某任职期间实际上行使了高管的职权,其妻高某与周某表弟设立B公司的行为,与周某的任职和离任行为具有同步性,周某在未向公司披露其B公司的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所开展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观典观点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但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管理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但实际上行使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不应局限于第二百零六条,还应审查判断其是否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而认定是否属于行使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并利用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3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4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