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典商事诉讼研究: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否能够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魏京京 赵杨 | 发布时间: 2020-09-22 | 30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两方股东、各持有某公司50%的股权。股东A公司认为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的相关规定,职工代表监事并非与某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应确认股东会决议中关于监事会组成的决议条款无效。

司法观点:职工代表的监事必须从公司职工中产生,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监事,该任命应属无效。

观典观点:职工代表监事制度立法初衷系由职工代表监事受全体职工的授权委托,代表公司职工利益,积极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故,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