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B建筑公司承包A公司的某工程项目,B建筑公司向A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对应该笔保证金,A公司出具了收到C公司交来保证金的收据一张。B建筑公司与C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C公司承包某工程项目,C公司向B建筑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A公司与B建筑公司就某工程已完工项目签订《工程结算单》。C公司曾收到A公司直接支付的某工程项目部分工程款。后因C公司未收到《承包合同》项下全部工程款遂诉至法院,诉请A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主张享有某工程项目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司法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为保障工程价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工程价款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应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可以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典观点:为了保障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现我国法律未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且挂靠行为本身系违法行为,损害发包人利益,但是在发包人明知施工企业系挂靠在承包人名下进行施工,并且发包人和挂靠人之间已经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义务,那么发包人和挂靠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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