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典商事诉讼研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冀笑琰 蒋鹏玲 | 发布时间: 2020-09-22 | 20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A建筑公司承包了B公司的某建设工程,B公司与C银行签订该建设工程相关的《贷款合同》,A建筑公司向C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放弃对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B公司拖欠A建筑公司工程款,A建筑公司无力自行清偿建筑工人工资。

司法观点: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如允许A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故,《承诺函》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

观典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精神,承包人与发包人有权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则该承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