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典商事诉讼研究: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王海彦 徐慧玲 | 发布时间: 2020-09-22 | 19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B建筑公司与自然人甲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自然人甲进行该工程的建设。之后B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退还保证金,导致该工程全面停工。自然人甲向法院主张其享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

   司法观点

法院认为,自然人甲与B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甲并非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甲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甲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观典观点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被部分法院认可,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但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无必然联系。《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支持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四项(三)规定了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对象问题:“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