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褚朋程 朱晏玮 | 发布时间: 2020-11-30 | 4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1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1.《征求意见稿》发布背景—配合民法典的施行,结合司法实践,清理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11日施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启动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有序推进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征求意见稿》结合审判实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进行了相应解释和具体适用。

2.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结合审判实践,细化推进《民法典》担保部分的相关适用

其一,《征求意见稿》的一般规定对民法典担保部分做了整体性的释明。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反担保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同时还增加规定了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尝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有效担保物权的适用情形。其次,对不同性质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相对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上市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以及各种情形下债务人、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等进行了分类细化的规定。

其二,《征求意见稿》对于民法典保证合同部分做了解释。一是明确了一般保证期间的起始计算时间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做出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生效之日,未作出裁定的,以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日起算;二是规定了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保证和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非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方法;三是新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要按照所担保的债务逐笔计算;四是规定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撤回起诉的对保证期间不发生影响,连带责任保证中起诉保证人后撤回的,法院认定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五是明确了第三人提供承诺文件如有提供保证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按照保证有关规定处理。

其三,《征求意见稿》对担保物权从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和动产与权利担保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解释。

在担保合同及担保物权部分,明确了抵押权及于添附物,新增了第三人对抵押财产附合、混合、加工行为的责任;规定了依据经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条款主张撤销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经登记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明确了主债权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自行实现程序。

在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部分,规定了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因抵押财产灭失或转让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新增规定了抵押财产登记部门责任,因登记部门过错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可依请求登记部门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以划拨用地使用权及以划拨用地上房屋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效力问题;明确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问题,抵押预告登记且办理首次登记的,抵押权自办理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在担保物权动产与权力担保部分,新规定了除受让人或承租人恶意的外,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转让、出租给他人占有,债权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还规定了第三方监管财产情形下,质权设立的条件为第三方受债权人委托,且第三方实际占有质押财产。

其四,《征求意见稿》还对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做出了新规定。一是明确了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但未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处置该财产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明确了融资租赁的规定,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并就租赁物优先受偿或者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处理;三是明确了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可按照《民法典》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确定;四是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担保的约定无效,但是债权人请求对处置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尝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是规定了股东以其股权做担保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得不到法院支持。

3. 《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意义—配合民法典的施行,完善担保制度

《征求意见稿》通过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担保部分。进一步沿袭了《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九民纪要》部分内容的同时也作出了调整与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