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建立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的入库条件、储备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致规定,为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的背景—推动试点项目高质量发展,切实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开展的要求
自2020年4月以来,国家发改委针对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推进,连续出台了《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以下简称“586号文”)。为了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提高工作的质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针对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提出了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的几点要求。
2.《通知》的主要内容—选准选好试点项目,严把入库项目条件,强化服务和协作,切实做好基础设施REITs项目试点工作
其一,《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稳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储备管理。各地发改委要严格执行40号文、586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与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密切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选准选好试点项目,,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促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其二,《通知》强调要严把项目入库条件。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入库的三类项目,分别为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意向项目应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符合基础设施REITs发行条件,原始权益人具有发行REITs产品的明确意向;储备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已正式启动发行REITs产品准备工作,如已开始目标资产重组工作,或已基本确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或已筹备成立项目公司,或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或有权主管部门同意发行REITs产品等,入库的储备项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和规定;存续项目应满足项目已成功发行REITs产品,设立的基础设施基金进入存续期管理的要求。
其三,《通知》明确要强化入库项下的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针对入库的意向项目,要综合考虑国家重大战略要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自身条件与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加强指导协调;针对入库的储备项目,要深入了解项其工作进展,及时掌握项目情况,联合当地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做好咨询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条件,帮助项目做好相关准备,将入库作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的前置条件,未入库项目不得推荐;针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储备项目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国家发改委拟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顺利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
其四,《通知》指出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统一规则,共同推进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的入库工作。各地发改委要落实40号文、586号文及相关部门工作要求,不得出台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反40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对于不符合40号文精神,未纳入试点的项目应及时叫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及时改进,对为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REITs相关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各地发改委要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同时,国家发改委要加强对各地发改委入库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于执行不力的及时提醒,对于问题突出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
3.《通知》发布的意义—盘活存量优质资产,推动投资内部良性循环
《通知》是国家在基础设施REITs领域发布的又一重要文件,为我国稳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提供了进步一的规则指引,对于拓宽民间投资渠道,盘活存量优质资产,推动投资内部良性循环,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高质量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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