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的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的背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安排,指导推动监管企业加强对控股子企业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各项举措的实施发展,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自行或与其他企业合作设立了多级控股子企业,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控股子企业投资决策不规范、监管企业对其控股子企业失管失控等问题,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安排,指导推动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加强对控股子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失控失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市国资委党委及市国资委联合印发了《通知》。
2. 《通知》的内容—明确监管要求,强化保障监督
其一,明确了《通知》的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监管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
其二,《通知》对控股子企业企业法人治理、国有股权代表、财务、资产、审计、担保等方面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加大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推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完善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厘清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对国有股权代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子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将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子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积极指导推动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加强对子企业投资项目全程动态监管,决定对子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授权范围;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加大清理应收款项力度,保持合理充裕的现金流;杜绝通过融资盲目做大规模,严禁偏离企业实际需求的融资,禁止“短贷,长投”,禁止举借高利贷债务,从严管控担保事项;依托“智慧国资”平台组织子企业定期更新土地房产信息数据,利用现有政策最大程度释放土地房产资源效能;推进建设“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确保对子企业3年轮审一次。
其三,《通知》要求完善子企业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对监管企业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向子企业委派(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履行子企业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大对子企业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学习。
3. 《通知》发布的意义—加强子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通知》对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关法人治理、投资风险、经营决策、经营管理合规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总领性的要求,原则性引领监管企业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控,防止失管失控情况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的有序运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通知》的发布也标志着监管企业要全面梳理查找子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进而实现各级子企业高质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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