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流转管理、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办法》发布的背景—与时俱进,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赋予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并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入监管制度,因此2005年1月19日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办法》的修订势在必行。修订后的《办法》落实了“三权”分置制度,加强了监督管理要求,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等内容。
2.《办法》的主要内容—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耕地农田
相较2005年1月19日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其一,《办法》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外,《办法》还明确指出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其二,《办法》删除转让、互换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强调耕地农田的保护。《办法》删除了转让、互换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更加注重耕地农田的保护,强调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且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其三,随着用地规范化,《办法》完善了流转合同及相应管理制度,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增加关于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流转土地类型、地块代码以及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等条款,且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仅需向发包方备案,不再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办法》明确,受让人发生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其四,《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职能,要求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应依法办理备案,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业发展方向,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受让主体未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其五,《办法》鼓励多途径防范土地流转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流转双方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3. 《办法》发布的意义—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流转双方创造了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多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让农村土地经营权,利用先进方法和技术发展新型农业,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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