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王娟 | 发布时间: 2014-07-31 | 5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

一、37号文主要内容

1优化管理流程。根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合理界定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范围。按照“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的思路,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

2精简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3简化业务材料,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4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5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6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

7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在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二、37号文相较75号文的变化

国家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37号文,废止了2005年10月21日颁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

1. 相关概念的变化

(1)特殊目的公司

37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相比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由“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变成“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内涵得以扩大,不再局限于股权融资。投资的资产或权益来源,不仅包括境内居民在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还包括其在境内的资产或权益。

(2)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3)境内居民个人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4)控制

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2. 简化外汇登记手续的办理程序

75号文规定,除了必要的表格和身份证件,要出示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境内法人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境内机构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个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管局核查无误的情况下,要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盖章。相比之前的规定,37号文要求登记时除了提供必要的表格和身份证件外,也需要出示融资决议书,另外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此前“境内法人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表格盖章程序都未提及。

3. 拓宽资金流出渠道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这就意味着37号文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这将有助于企业资金汇出,从而有助于帮助解决境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4. 精简管理环节

    37号文调整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了登记内容。

5. 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取消了“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6. 增加股权激励登记程序

    37号文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明确了境内实体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均可以办理关于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从而使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期权等权益并进行外汇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