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境外投资合作,加快企业“走出去”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了支持企业积极对外投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合作工作的要求,加快天津市企业“走出去”步伐,构建开放型经济的新优势,2014年6月9日,天津市商务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境外投资合作,加快企业“走出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了投资管理、外汇、财政、金融、保险、出入境服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政策,以对“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全面、良好的服务,加快天津市企业“走出去”步伐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一、“走出去”工作的主要目标
《意见》指出,天津市企业“走出去”工作近两年的主要目标是:2014至2016年,境外投资总额年均增长30%以上,累计三年投资总额超过130亿美元;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20%以上,2016年超过50亿美元;建成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等高水平境外投资合作园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经营主体。
二、“走出去”工作的发展重点
《意见》指出,要突出“走出去”工作的发展重点,主要包括扩大天津制造业境外投资发展;深化境外能源资源互利合作,鼓励企业进行境外渔业、林地及森林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等投资开发,投资建设大型海外农场;拓展现代服务业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本市企业组成联合体或采取联盟方式抱团“走出去”拓展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积极推进境外经济合作园区建设,支持本市有实力的“走出去”企业建设境外产业园区,培育更多国际化示范性载体;积极培育境外投资合作主体,落实京津冀重大国家战略,借重用好首都资源,发挥好对外开放门户作用,搭建区域经济“走出去”平台,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借船出海”。
三、《意见》对“走出去”工作的服务促进政策
《意见》主要强调了为支持企业“走出去”,政府及相关机关、单位等应提供的服务,包括了诸如投资管理、财税、金融、保险、出入境服务和强化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政策。
1. 财税和保险政策方面
《意见》要求财税机关等提供及时的服务、协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主要包括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及时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退税,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借助国家部委资源,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遭遇税收争议或歧视待遇时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协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保险政策上,支持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提供保险和贷款担保服务。
2. 投资管理政策方面
《意见》要求政府的服务方向主要体现在简化程序和放宽管制上。第一,要求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手续,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投资管理方式。第二,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对外担保等外汇管理手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外汇额度、境外放款主体资格等限制。第三,简化境外投资利润进行境外再投资或增资的管理手续。以上三点简化程序和放宽管制的要求等将有助于企业资金汇出,从而有助于帮助解决境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投资管理上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
3. 出入境服务方面
为企业“走出去”出入境提供便利,加强通关服务,《意见》要求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境外投资合作开辟报关、报检专用窗口,为其物资装备出入境提供“绿色通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和外国人来华邀请提供便利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企业申办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商务旅行卡。
4. 金融服务方面
《意见》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和模式对本市企业境外投资合作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押提供贷款,积极鼓励第三方担保、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为企业服务。推动建立“走出去”基金,加强与中非基金、中国东盟基金的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探索建立境外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平台,推进境外企业资金融通等资本运作业务。
5. 综合服务方面
《意见》主要强调信息服务、资产评估、法律、会计、投资顾问、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以及争议解决服务。信息服务方面,要求完善外经信息网、“走出去”微信服务平台功能,及时发布境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引、境外投资合作案例分析、境外风俗读本等系列“走出去”指南。中介服务方面,要求强化国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投资顾问、风险评估等服务支撑,发挥天津企业海外商会和天津海外办事处的重要作用。加强境外投资合作服务机构资源整合,探索建立天津境外投资合作专业服务联盟。争议解决方面,要求充分利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在境外投资争议解决中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仲裁等非诉讼手段解决跨国投资争议,提高仲裁在解决境外投资争议中的地位。
6. 风险防范方面
《意见》指出,风险防范方面包括对企业自身防范的要求和政府对安全风险的防范。其中,政府在安全防范上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的指导和监管,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安全生产制度,建立预警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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