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士博 任全 | 发布时间: 2021-11-29 | 1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2021年11月12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创新新型企业管理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更是明确提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并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承诺制适用范围及操作,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其一,《办法》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在法定权限内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理用能审查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可适用承诺制,应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原则推行承诺审批制度。

其二,《办法》明确企业告知承诺制和信用承诺制的定义及其适用情形。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市发展改革委不再索要相关审批材料,依据书面承诺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的机制;对于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外商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的核准、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可实行告知承诺,“承诺书”代替项目备案证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中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申请表等材料。

信用承诺制是指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项目申报单位,在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市发展改革委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的机制;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核准或合理用能审查时,如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并自承诺作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未评审的核准报告或节能报告评审申请表和节能报告,可实行信用承诺。

项目申报单位如遇有特殊情形,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不能兑现承诺的,经市发展改革委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可延期20个工作日,到期仍不能兑现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办法》明确了政府告知及企业承诺事项,对实行承诺制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事项办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内容,事项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项目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项目申报单位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否则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其法定权限内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理用能审查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和职能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后果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理用能审查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实施事中事后监管。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再换发批文;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修改完善相关申请材料或修改后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法撤销对相应事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并限制其享有承诺制审批便利化措施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申报单位需承担自其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期间依据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

3. 《办法》发布的意义提高投资项目落地效力,优化营商环境

大力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提升投资项目落地效率,推动“项目为王”工作导向和开展“万人助万企”的进展。同时,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有利于企业诚信经营,对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助力市场诚信系统建设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是推进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