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王娟 | 发布时间: 2014-07-31 | 2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背景及宗旨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妨碍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着力解决这一问题,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金融环境,改善金融服务,加快金融创新,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2014年7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于扩大融资、创新机构、放宽准入、改善环境,有效满足民营经济投融资需求,切实为民营企业投融资减负、放权,充分发挥金融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放宽市场准入,拓展民营资本投资渠道。提出了引导民间资本设立或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放宽民间资本出资比例限制的措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或金融服务领域。具体内容是: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平等出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放宽民间资本出资比例限制,允许公司治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金融行业背景的民营企业控股或独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2. 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将服务网点进一步向民营企业集中地区延伸,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快设立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信贷服务岗位,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要建立民营企业信贷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授信审批制度,推进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综合评估。

3. 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产品,推动尝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民营企业资产。发挥股权投资基金聚集优势,鼓励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民营企业。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4. 完善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及担保方式,努力满足民营经济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类型,对民营企业开展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第一,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海域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资产进行担保贷款融资,发展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供应链融资、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第二,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由单纯提供融资服务转向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等综合金融业务,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海外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监管许可范围内适当提高贷款比例和延长贷款期限,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扩大兼并重组资金来源,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

完善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担保方式。加强机构创新,整合融资担保机构,推动设立再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对接,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产品,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 改善金融服务环境,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效率。《意见》提出了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搭建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对接服务平台,组织开展银企对接会等融资对接活动,发挥各类金融产品的组合叠加效应,实现民营企业资金来源多样化、企业资产轻量化、融资服务便利化和金融服务综合化的目标。

政府加快融资超市建设,完善金融服务对接平台运行机制,健全间接融资、直接融资、融资担保、增值增信、要素交易、专业培训和中介服务等基本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和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