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在此次修订之前,我国实施的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实收资本”为公司营业执照的必载事项。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删除了“实收资本”应作为公司营业执照的必载事项的规定。此外,亦删除了《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应验资的要求,即我国现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已由实缴登记制度变更为认缴登记制度。
为配合新《公司法》实施,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 股东认缴出资变化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工商部门不再要求股东提交《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通知》此条规定配套了新《公司法》的认缴登记制度的实施,且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股东的认缴出资已无需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股东的认缴出资变化(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亦无需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2. 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2号)。
《通知》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2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通知》”)。
《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通知》原规定,企业实施股权转让,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通知》废止后,税收部门如何对股权转让变更进行税收征管有待具体操作流程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