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徐慧玲 赵立伟 | 发布时间: 2022-01-27 | 1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解读

2022年1月4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的背景—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明确规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下称“总包单位”)的法定义务;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提供明确制度依据。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其一,《办法》明确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总包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而不是按企业为单位。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或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同时,积极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其二,《办法》规定了总包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的程序。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并将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如选择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方式,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立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如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银行保函应以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其三,《办法》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2%比例存储。总包单位在本市有多个工程项目的,按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1%比例存储。单个工程项目存储上限为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调整发布。

其四,《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存储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本市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存储上限相应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存储上限相应提高100%。

其五,《办法》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条件和流程。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社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专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提供保函的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依规定进行补足。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其六,《办法》规定了工资保证金账户或保函的撤销程序。工资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前述可以申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的条件的,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3. 《办法》发布的意义——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发布对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厘清支付责任,强化支付监督,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稳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