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慧玲 王沁雪 | 发布时间: 2022-03-30 | 2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022年2月16日,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津农委〔2022〕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天津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路径和方式、支持政策及有关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意见》发布的背景—适时引导天津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规范农村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为促进农村闲置土地利用,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颁布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方式、盘活主体、盘活利用行为、政策扶持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适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切实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盘活利用水平不高、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不够、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作用不强、政策衔接不通畅、启动资金保障不足等方面问题,结合天津市实际,天津市农业农村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制定《意见》。

2.《意见》的主要内容—明确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路径和方式,提出盘活利用工作有关要求

其一,《意见》明确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三美四乡”建设,突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指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要坚持农民自愿、收益共享、依法依规、民主决策、规划先行的原则。

其二,《意见》明确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路径和方式。《意见》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过程中组织和引导作用,牵头盘活利用工作。盘活利用工作主要分为集中整合和盘活利用两个阶段,在集中整合阶段,结合本村实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作价回购、统一租赁、农户委托、农户入股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集中整合本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在盘活利用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村实际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方式。盘活利用方式有两种,一是从农户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原地原房直接利用,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二是通过拆旧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将整治出的土地和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就地再利用、调整再利用、节余指标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经营企业等方式统筹利用,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

其三,《意见》明确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要求强化市场服务功能,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应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要发挥村集体主导作用,原则上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统一进行盘活利用工作。金融机构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提供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农业担保政策性作用,对盘活利用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提供信贷担保。鼓励指标挂钩利用,将退出闲置宅基地整治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向社会推介我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积极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加强财政资金支持,支持各涉农区统筹安排相关涉农资金,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进行奖励、补助,有条件的涉农区可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其四,《意见》明确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有关要求。《意见》指出要切实推动村集体承担起主体责任,村集体必须发挥引领、组织、统筹和管理作用,切实保护好村集体和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要合理确定盘活利用对象,拟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原则上应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要符合在规划保留村庄内、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产权归属清晰、使用权未抵押、现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等条件,闲置住宅不包括设施农业项目配套用房、违法占地建房以及农民建设的用于仓储的非居住用途的房屋等。要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其五,《意见》指出要各涉农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加强统筹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和配套政策。各涉农区要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调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工作。同时,指出各涉农区强化宣传,对农民自行开展的盘活利用行为加强引导,除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外,农民也可依法与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主体,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直接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有效防止产生各类矛盾纠纷。

3.《意见》发布的意义——维护村集体和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

《意见》明确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实施路径和方式,有利于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规范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增加闲置土地利用率,发展村集体经济,对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