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士博 赵立伟 | 发布时间: 2022-04-28 | 18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解读

2022年4月7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近年来,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型人才成为趋势,企业中有技术、有能力的退休返聘人员也逐渐增多,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地活跃在劳动就业市场,由于类人群不属于传统“五险一金”的人员范畴,该类人群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向用人单位索赔的争议也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将面临较重的赔偿风险。此种情况下,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通知》。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明确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范围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方式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内容

其一,《通知》明确了可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自愿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按规定参加学期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超龄从业人员,是指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其二,《通知》明确了实习生及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即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职业院校和实习生签订的载明实习生个人基本信息、实习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三方实习协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载明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从业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外省市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等内容的用工协议,到经办机构核准超龄从业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其三,《通知》明确了实习生及超龄从业人员缴费事宜。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不得补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根据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核定。月劳动报酬低于天津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费;超过天津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缴费。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跟岗阶段实习生,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最低基数确定。

其四,《通知》明确了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时间及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处理方式。实习生在同一学历或者技能等级教育阶段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满65周岁后,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超出三方实习协议期或用工协议期的,应缴纳工伤保险至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用工协议期满。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五,《通知》明确了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违规办理工伤保险的处罚原则。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实习或从业的,各用人单位均可按《通知》规定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受伤时实习或从业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其六,《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将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用人单位按照通知为其使用的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3.《通知》发布的意义—推动天津市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的完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立足于天津市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工作中面临事故及职业病的相关风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有利于缓解、减少用人单位与实习生及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伤”产生的矛盾、纠纷,对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补偿等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