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解读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宣布自2022年5月1日废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同日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中国特色信访工作体制、信访工作的受理、信访事项办理、监督和追责等方面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完善。现对《条例》解读如下:
1.《条例》背景——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信访工作面临着信访机构定位不准、信访部门协调处理难、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相互衔接不畅、非正常上访行为规范难,疑难信访问题息诉难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信访工作需应新形势的变化,解决新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的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中央在吸收融合《信访条例》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印发《条例》。
2.《条例》的主要内容——明确信访工作原则、信访工作机制、信访事项处理等内容
其一,《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及信访工作的原则。《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应遵循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五项基本原则。
其二,《条例》健全了党领导信访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条例》明确了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首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条例》还在信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等方面明确信访工作保障措施。
其三,《条例》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条例》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其四,《条例》规定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途径及要求。《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就同一信访事项向其提出的信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
其五,《条例》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条例》将信访事项区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并规定不同的办理要求。对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对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对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仲裁程序、党内程序、行政程序、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其六,《条例》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追责。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强化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明确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及信访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条例》发布的意义—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了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密切党群关系,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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