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士博 赵文晶 | 发布时间: 2022-10-31 | 24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的解读

2022919日,天津人大官网发布《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议,现对《条例》读如下:

1. 条例发布的背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2021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要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近年来,天津市在积极推动多方化解矛盾渠道,设立各行业调解委员会,贯彻落实将纠纷化解在庭下、化解在基层的宗旨,在积累了宝贵经验的同时也发现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责任体系未压实等现实问题。

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的新特点,有必要通过立法固化经验做法,引领推动矛盾化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故制定了《条例》,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2. 条例的主要内容——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总体要求与工作机制

其一,《条例》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条例》明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原则,即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调解优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实守信;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其二,《条例》明确了责任体系。《条例》规定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谋划、督导考评、推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强化共同治理责任,规定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落实“战区制、主官上”的要求,明确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其三,《条例》突了综合机制。《条例》明确建立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对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明确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运行、发挥作用。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按照市事市办、区事区办、街乡镇首办的原则分级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明确相关部门公开服务事项和流程、一站式接收、主官主办、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调解进中心等方面的内容

其四,《条例》强化了源头预防。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对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诉源治理、排查预警等作出规定。一是建立排查预警机制,规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强化街乡镇、社区村组织、协调各类资源及时排查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二是建立诉源治理机制,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等全过程。三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防范化解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极端事件。

其五,《条例》明确了化解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化解责任一是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引导作出总体要求,突出优先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明确了司法行政、公安等政府各部门,信访机构、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主体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能和责任。三是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元化解方式的作用,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发挥非诉方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分层过滤和分流作用。

其六,《条例》明确了保障和监督措施各级政府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完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推进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以及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监督和推动,规定了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考评和考核、建立督查机制等内容

3. 《条例》发布的意义——减少矛盾纠纷激化升级,推进平安天津建设

《条例》在总结天津市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思想及工作部署中的经验明确通过政府、司法机关及民间调解组织多方联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成立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加大力度排查、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减少矛盾纠纷激化升级。《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发布后,将对推进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