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2022年11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意见》发布的背景—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意见》是作为继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后对落实相关要求的进一步落实。
2.《意见》的主要内容—推动解决问题关口前移,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其一,《意见》首先强调了指导思想,明确了任务目标。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提出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源头治理、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灵活高效四条基本原则。
其二,《意见》提出了源头治理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二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聚焦重要节点、重点群体,强化监测预警,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重大争议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三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风险隐患协同治理。
其三,《意见》细化了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强化的三项工作。一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完善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二是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要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指导用人单位搭建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三是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求工会组织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推动和解协议履行、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明确了和解协议在仲裁、诉讼活动中的效力。
其四,《意见》提出了对调解服务供给新要求。要求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二是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裁、调诉对接机制;三是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基层调解组织进一步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加大调解服务供给,要求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
其五,《意见》明确了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一是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二是要求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三是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等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其六,《意见》提出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和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开发调解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同时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财政部门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 《意见》发布的意义——预防在萌芽、化解在源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意见》的发布有利于实现把争议预防在萌芽、化解在源头,打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心同德同行的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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