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慧玲 张树茂 | 发布时间: 2022-11-30 | 1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2022年11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意见发布的背景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意见》作为继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后对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

2.意见的主要内容—推动解决问题关口前移,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其一,《意见首先强调了指导思想,明确了任务目标。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提出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源头治理、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灵活高效四条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了源头治理方面新要求一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二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聚焦重要节点、重点群体,强化监测预警,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重大争议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三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风险隐患协同治理。

,《意见了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强化的三项工作一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完善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二是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要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指导用人单位搭建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三是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求工会组织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推动和解协议履行、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明确了和解协议在仲裁、诉讼活动中的效力。

,《意见提出了对调解服务供给要求。要求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二是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裁、调诉对接机制;三是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基层调解组织进一步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加大调解服务供给要求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

,《意见明确了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一是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二是要求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三是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等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意见提出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开发调解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同时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财政部门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 《意见》发布的意义预防在萌芽、化解在源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意见》发布有利于实现把争议预防在萌芽、化解在源头,打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心同德同行的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