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王晓冬 张树茂 | 发布时间: 2023-06-30 | 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解读

20236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津人社局发〔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办法发布的背景——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服务市场主体,更加充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及时公正处理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定完善工作制度,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协调联动,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效果。

2.办法的主要内容——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效

其一,《办法》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调解的争议范围:(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其二,《办法》明确了调解组织及人员组成。《办法》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其应由职工方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且应当对等;(二)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员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商会(协会)代表组成,负责人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三)市、区、街道(乡镇)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的人员,可采取调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保障;(四)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设立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的人员由各部门协商确定。

其三,《办法》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办法》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聘任、解聘、管理调解员;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分析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预防化解争议;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仲裁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四,《办法》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调解方式。《办法》规定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也可以通过具备相应调解功能的互联网平台在线提出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递交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线申请的,应当按照平台的相关要求填写内容。

其五,《办法》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受理范围。《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或已经结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事项;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

其六,《办法》明确了对调解员的工作要求及任职条件。《办法》规定调解员可以采取面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全面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得对有关案情进行预测或者提出倾向性意见。调解过程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在案。以及为确保调解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调解员应回避的五种情形《办法》规定调解员应当由政治可靠、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及调解技能的成年公民担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市统一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调解员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专职或者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持有效三级(含)以上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持有效人民调解员证等具备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直接核发调解员证。

其七,《办法》明确了调仲无缝对接。《办法》规定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标准格式《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加盖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办法》发布的意义——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及时、高效、柔性化解,最大限度的减少矛盾纠纷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全市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