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解读
2023年8月7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对该《细则》进行解读如下:
一、《细则》的发布背景——落实天津“十项行动”部署要求,更好地指导、服务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为更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以下简称“《细则》”),相较于2018年7月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印发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以下简称“《旧细则》”),新出台的《细则》对岗前培训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之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遵循标准、互联网平台招用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基数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一系列劳动问题在实际法律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劳动争议、劳动纠纷进行规范。对旧细则中12条细节进行了修改。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修改并完善“《旧细则》”的内容,解决实践中劳动争议的难题
其一,《细则》新增了通过互联网平台招用、管理劳动者的规定。《细则》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用、管理劳动者,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本条规定明确了共享经济下新的灵活用工模式—平台用工(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网络主播等)模式下劳动、劳务关系的认定。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劳动管理、工作任务的要求等实际情况来判断,明确“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其二,《细则》新增了电子劳动合同的规定。《细则》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订立,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本条规定回应了《电子签名法》《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劳动合同必须通过订立平台订立,用人单位在选择签署或管理电子劳动合同系统时,应选择安全、可靠、合规的平台,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其三,《细则》新增了女职工产假的特别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字[2017]10号)已于2022年9月13日废止,为避免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标准争议,在《细则》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同时《细则》特别就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进行规定。
其四,《细则》在旧细则的基础上调整部分内容。《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上岗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完成才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非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而应当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即建立;明确对于二倍工资基数的标准,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报酬,相对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了一个限缩解释,对劳动者应在岗位应得的工资薪酬和计算方式予以释明;明确续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将签订续订合同时的劳动合同的标准和条件由原先的“正在履行”修改为“实际履行”,旨在避免在劳动合同续签时是按原合同约定的正在履行的原劳动合同内容续签还是按照实际履行续签予以明确。
三、《细则》发布的意义——旨在通过补充、完善旧细则的内容形成逻辑严密,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法体系
《细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旧细则》缺失未约定、约定不全、约定不明的问题,为法律实践中解决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提供了明确的约定,形成逻辑严密、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法体系,有利于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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