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慧玲 刘晓萌 | 发布时间: 2023-12-02 | 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解读

2023111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对《规则》解读如下:

1.《规则》发布的背景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被市场主体广泛认可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定向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置入优质资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规则》。

2.《规则》的主要内容—结合重组交易特点,就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性规

其一,《规则》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的事项除应当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等事项此外,综合考虑定向可转债、股份等不同支付工具的产品特性与市场需要,《规则》仅规定定向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上修相关条文,未允许下修。

其二,《规则》明确规定了定向可转债的发行条件。《规定》以援引《重组办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同时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转股股份来源于回购的除外)等多重条件。

其三,《规则》明确规定了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是重组交易的核心要素之一。考虑到定向可转债和股份均可作为支付工具,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规则》参照《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明确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其四,《规则》明确规定了定向可转债的限售期限规则参照《重组办法》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对定向可转债作出相应的限售规定,明确限售期限内的定向可转债可以转股,转股后的股份应当继续锁定至前述限售期限届满,转股前后的限售期限合并计算。同时,明确规定,对于设定业绩承诺补偿部分的定向可转债,特定对象应当承诺该部分可转债及转股后的股份在相应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亦不得进行回售和赎回。

《规则》明确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则》明确以资产认购取得定向可转债的特定对象不符合相关板块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所持定向可转债可以转股,转股后仅能卖出、不能买入对应股票。同时,前述特定对象对外转让定向可转债时,受让人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关于定向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规则》明确规定了投资者持有的定向可转债应纳入相关权益计算在认定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等情况时,需对相关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及比例进行计算。考虑到定向可转债具有锁定期限、流动性弱等属性,投资者在进入转股期前往往难以卖出,后续权益增加是确定性较强的大概率事件,《规则》明确投资者持有的定向可转债应纳入相关权益计算。

3.《规则》发布的意义——有利于营造并购重组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融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定向可转债作为重组支付工具之一,集“股性”和“债性”双重优势,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可显著提高重组市场活力和交易效率。本次《规则》的出台是定向可转债重组试点转常规的里程碑,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加灵活的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营造并购重组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